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俊诉被告孔祥顺、孔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6号

孔祥顺、孔令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按照LPR的4倍标准,自2023年7月份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4200元;3.判令原告对于抵押物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张西路69号15幢1单元301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