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317号
刘兴贵:
本院对原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兴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6元,保全费1053.8元,合计3489.8元,由被告刘兴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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