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518号
翟成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应双诉被告翟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以125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