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顾海祥诉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46号

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顾海祥诉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1400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