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46号
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顾海祥诉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1400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