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00号
李友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浦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友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金199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收车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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