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福妹诉被告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62号

李陈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妹诉被告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42300元及利息342300元(利息以342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照日利率0.15%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2300元为限);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