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62号
李陈: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妹诉被告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42300元及利息342300元(利息以342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照日利率0.15%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2300元为限);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