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马金新诉被告姚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466

姚仁义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新与被告姚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0674元及利息(以106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