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培友诉被告魏鑫、窦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531

魏鑫、窦敏

本院对原告张培友诉被告魏鑫、窦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培友各项损失119627.15元,扣除已付的18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实际应给付原告张培友211627.15元;二、驳回原告张培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9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8090元,由被告魏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九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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