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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巨梁工程机械租赁部诉被告南京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072

南京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巨梁工程机械租赁部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48875元及利息(以488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