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33号
南京坤栩家居有限公司、王南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祺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坤栩家居有限公司、王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货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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