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6号
南京禄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礼祥诉被告南京禄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等费用共计35187元,并按照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利息;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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