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礼祥诉被告南京禄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6号

南京禄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礼祥诉被告南京禄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等费用共计35187元,并按照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利息;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