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4号
翟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苏学锋五金店诉被告翟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2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