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诉前调7720号
徐维红、南京预顺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柴先枝诉被告徐维红、南京预顺贸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暂计10000元(具体金额待鉴定结论出具后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鉴定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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