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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诗红诉被告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996号

谢勇

本院受理原告夏诗红诉被告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99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诗红借款本金205361.07元及利息(以130161.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诗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夏诗红负担2030元,被告谢勇负担3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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