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俊诉被告吴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816

吴有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吴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LPR的4倍标准支付利息(支付期限自2023年7月份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4200元;3.判令原告对于抵押物南京市浦口区八里路1号16幢1单元105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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