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816号
吴有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吴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LPR的4倍标准支付利息(支付期限自2023年7月份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4200元;3.判令原告对于抵押物南京市浦口区八里路1号16幢1单元105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