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614号
被告卢圣平、第三人卢圣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被告卢圣平、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卢圣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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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