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荣香诉被告戴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3-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937

戴国庆:

本院受理张荣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荣香支付货款9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荣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被告戴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三二十二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