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07号
聂世江:
本院受理原告姚仁波诉被告聂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订金8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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