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08号
舒晓荷、舒策众: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世纪闽龙卫浴销售中心诉被告舒晓荷、舒策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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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