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世纪闽龙卫浴销售中心诉被告舒晓荷、舒策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308号

舒晓荷、舒策众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世纪闽龙卫浴销售中心诉被告舒晓荷、舒策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三二十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