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37号
南京腾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孝建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南京腾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108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8000元】、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