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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小夕生鲜经营部诉被告周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063号

周宝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小夕生鲜经营部诉被告周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80元及逾期利息(以26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三二十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