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69号
刘必红: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锋诉被告刘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日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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