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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季怀国诉被告许小龙、王美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641

许小龙、王美婷

原告季怀国与被告许小龙、王美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6641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怀国货款2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二、被告许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怀国律师费15400元;三、驳回原告季怀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被告许小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三月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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