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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银诉被告王杰、陈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859

王杰、陈童

原告陈银与被告王杰、陈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85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陈银借款本金6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童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7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王杰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陈银负担275元,由被告王杰负担15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三月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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