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11号
桑辉:
本院对原告应长明与被告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应长明与被告桑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二、被告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应长明;三、被告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应长明欠付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房租计算方式:自2023年5月3日起按1000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欠付房租的20%计算);四、被告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应长明物业服务费3899.6元;五、驳回原告应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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