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841号
黄烈超:
本院对原告李海东诉被告黄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烈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海东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烈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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