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88号
徐店国:
本院受理原告翟守疆诉被告徐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3000元人民币(以3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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