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40号
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临电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解除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临电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签订的《临时用电箱变租赁协议》, 并返还租赁物( 户外欧式箱变变压器三台)2、判令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872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93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 月17 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支付至2023.8.16;以187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3322.8 元);3、判令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用(按照93600 元/年标准, 自判决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拆回租赁物之日止);4、判令被告陈宝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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