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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18号

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510. 74元、利息6391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以及123510. 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