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18号
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510. 74元、利息6391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以及123510. 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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