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4号
秦礼龙、代先燕:
本院受理原告曹学明诉被告秦礼龙、代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决被告返还石料款40000元,并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暂计435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