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29号
李进冬:
本院对原告李秀飞与被告李进冬、蔡可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进冬、蔡可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秀飞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253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合计23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6元,由被告李进冬、蔡可巧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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