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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滕宏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68

滕宏阳

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滕宏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1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滕宏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59791.57元并支付利息、费用(截至2023年212日止的利息16434.68元、取现手续费74.02元、杂费240元;自2023年21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93元,被告滕宏阳负担172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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