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66号
曾庆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曾庆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位赔付款1592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