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611号
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江苏鑫友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鑫友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2299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鑫友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4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416元,由被告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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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