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守龙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4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龙与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并支付利息暂定400元(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劳务费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