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78号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发与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000元并支付利息暂定400元(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劳务费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