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02号
刘以柱:
本院受理原告吉鉴友诉被告刘以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铺砖工资1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支付按照欠条规定的延期违约金。】、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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