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同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41

高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同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2067元及违约金金(违约金其中以5946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以22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