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号
刘必江: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举诉被告刘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为2978.5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