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翠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51

尚翠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翠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705元、公摊费916元,共计7621元,以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月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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