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51号
尚翠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翠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705元、公摊费916元,共计7621元,以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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