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6号
周伦:
本院受理原告吴凯与被告周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吴凯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吴凯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剩余未支付的利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54000元。3、判令原告吴凯对被告周伦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229号4-1008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涉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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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