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凯诉被告周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36

周伦

本院受理原告吴凯与被告周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吴凯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吴凯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剩余未支付的利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54000元。3、判令原告吴凯对被告周伦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229号4-1008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涉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月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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