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25号
刘灶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君硕洁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灶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35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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