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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熙康冷冻食品店诉被告田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82号

田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熙康冷冻食品店诉被告田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290元及利息(以2929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于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三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