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闫国芝诉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0

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闫国芝与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6万元,及利息6075元(以48.6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25%,从2023年12月4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自2024年1月4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承担原告律师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陈福霞、李伟名下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8号06幢506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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