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0号
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闫国芝与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6万元,及利息6075元(以48.6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25%,从2023年12月4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自2024年1月4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承担原告律师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陈福霞、李伟名下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8号06幢506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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