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汪勇、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575

汪勇

本院对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汪勇、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陕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27400元;2、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汪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九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