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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宇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好及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739

厦门好及叫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宇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好及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备件采购合同》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八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