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9号
刘鹏:
本院受理原告万一武诉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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