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86号
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虎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980元并支付利息暂定400元(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劳务费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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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