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晓康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66

陈晓康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晓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01月09日的本金53999.08元,利息48063.45元,违约金4901.22元,分期手续费5000.84元,共计111964.59元,并支付自2023年0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照《华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二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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