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80号
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超与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9日起按LPR标准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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